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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资金管理办法

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支农资金)的管理行为,提高支农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意见》、《磐安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以及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财政性资金审批及权限的操作规程》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支农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为促进农业经济发展,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民收入而设立的具有特定目标和专门用途的各类财政性支农扶持资金。主要包括水利建设、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扶贫、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林业生态保护、农业科技发展、产业化扶持、农民培训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主要涉及县农办(扶贫办)、农业、林业、水利、科技局、农发办等职能部门。

第三条支农资金管理是指对支农专项资金设立、分配、拨付、使用、监督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支农资金管理的原则:依法管理、科学效率,分类指导、突出重点。

第二章支农资金设立

第五条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支农项目立项指南,申报争取的由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各类支农专项资金。

第六条本级财政按照法定增长要求和重点领域、重点项目扶持导向目录分类设立财政支农专项资金。

(一)根据中央、省、市、县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全县农业农村发展实际,制定全县农业农村发展重点领域、重点项目扶持导向目录。

(二)由农口主管部门分别提出重点领域、重点项目扶持导向目录草案,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领导小组进行研究、审定,形成统一意见后报县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三章支农资金整合

第八条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项目立项指南,结合县本级重点领域、重点项目扶持导向目录,确定年度支农项目实施规划;县财政根据支农项目实施规划,建立财政涉农项目库,各农口部门向上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在财政涉农项目库中提取,有利于以项目为切入点的财政资金整合。

第九条严格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对年度实施的支农项目财政扶持资金用途和对象基本相同的专项资金进行归并,改变分散使用的状况,促进支农资金的集中有效使用。

第十条财政性资金对单个支农项目的扶持原则上控制在该项目投资总额的70%内,避免对单个支农项目的多头包装、重复扶持,扩大涉农企业和涉农项目的受益范围,增强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第四章资金分配管理

第十一条上级财政部门转移支付安排的无法整合的专项补助资金,根据其指定的用途和范围,结合项目实施情况,由县主管部门提出分配意见,财政部门审核,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或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协调审定后,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联合下达。

第十二条上级财政部门安排的可以整合的专项资金,应与县财政预算安排的支农资金整合使用,用于兑现县委、县政府出台的有关支农惠农项目的政策性补助。已列入支农项目扶持导向目录的政策性补助经费,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县委、县政府规定的程序和资金补助标准,结合项目实施和验收情况提出分配意见,经财政部门审核,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或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协调审定后,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联合下达。

第十三条未列入支农项目扶持导向目录的非政策性单项补助经费,需在县财政年初预算已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中列支的,由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项目实施和验收情况提出分配意见,报县政府审批,补助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县长审批;补助金额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上的,由县长审批。

第十四条未列入支农项目扶持导向目录以及其他临时急需安排的支农补助资金,需县财政追加经费的,由各单位以正式文件向县政府请示,经县长批阅后,由财政部门根据县长的批示精神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补助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县长审批;补助金额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上的,由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五章资金拨付方式

第十五条支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并根据资金性质实行分类拨付制度。

(一)扶贫资金报帐制。财政扶贫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县财政和各乡镇均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财政扶贫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填写《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申请单》,并附有效的原始凭证(支付清单或正式发票等),经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审核后报账。报账的资金从县财政扶贫专户划拨到相关乡镇政府扶贫专户或扶贫项目实施单位账户。对已报账的原始凭证,财政部门在加盖"已报账"印章后退还项目实施单位存档。

(二)财政直接支付制。支农项目验收后,由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补助文件,项目实施单位或部门提出书面用款申请,报送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根据下达的资金补助文件或报告处理单等有效依据审定后,由国库集中拨付到相关单位和部门;单个补助资金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支农项目,由县财政局根据资金补助文件、县财政结算项目审核意见书以及实施单位的书面用款申请,直接将补助资金拨付到项目承建单位;粮食直补、种粮农资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农业专项补助资金,实行直接补贴农民的方式,由县财政局按照相关的程序和标准,将资金直接拨付到补贴对象。

(三)财政授权支付制。未列入支农项目扶持导向目录以及其他临时急需安排的单项支农补助项目,由县财政局根据相关的拨款依据,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乡(镇)财政组,由乡镇财政按照县财政的授权将款项直接拨付至有关单位。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完成一定量的施工任务后,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预拨付申请,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进度确定预付工程款数额,经财政局审批后,预拨部分项目资金。预拨资金不得超过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0%。

第十七条支农资金拨付严格按规定实行转帐结算,不得直接用现金拨付。

第六章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做好支农资金的筹集,加强支农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各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督促抓好支农项目的落实和实施;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对支农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加强项目成本核算,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和安全。

第十九条积极推行项目公示制度,对由财政支农资金扶持的项目,要充分利用相关媒体或乡(镇)、村公共场所和公开栏,对项目立项、实施进度、自筹配套、资金补助、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提高支农项目管理和支农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准以任何借口滞拨支农专项资金,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支农专项资金,财政部门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确保支农资金的专款专用。开展对支农专项资金的绩效考核评价,建立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的导向机制。

第二十一条县监察、审计、财政、农业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支农专项资金的审计、检查。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支农资金的,扣回财政拨付的扶持资金,并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本规定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我县农村土地(含受地质灾害威胁、灾毁等)旧村复垦项目的资金。

第二条设立专户、封闭运行

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经省国土资源厅先行核定产生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上交易平台与购买方确定交易数量和价格后,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国土资源部门、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专户。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人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接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付村民拆旧补偿和安置费用。根据各乡(镇)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实施方案,对一户一宅被拆迁的农村村民,可在村庄规划区内安排新的宅基地或统一规划建设安置房,保障其生活居住需要;对不需要安排新宅基地或安置的农村村民,在拆旧时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二)旧村土地复垦费用。旧村土地复垦为耕地的直接工程施工费,包括:旧建筑物拆除并外运弃渣、土地平整、耕作层客土、土壤改良、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工程等。

(三)灾后重建费用。因地质灾害、灾毁等实施的旧村复垦,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收益应主要用于灾后重建,包括灾后重建家园补助;项目所在乡(镇)、村的道路、农田、水利、公共设施等受损灾后修复重建工程费用等。

(四)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新农村基础设施是指为农村农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工程设施,包括:新村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费用。

(五)支持农业农村发展、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费用。包括项目所在乡(镇)、村的田间道路、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和改善农民生活条件的公共公益设施建设费用。

(六)编制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专项规划及实施方案费用。县、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农村土地旧村复垦专项规划;项目所在乡(镇)、村根据确定的农村土地(含受地质灾害威胁)旧村复垦范围,按项目制定实施方案的费用支出。

(七)旧村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的费用。包括:旧村土地复垦工程直接工程施工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即土地清查费、项目设计与预算编制费、项目勘测费、项目招标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即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及审计费、土地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记设定费,业主管理费,不可预见费。其设计与投资预算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建〔〕169号)、《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模和投资预算标准的通知》(财建〔〕79号)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审批使用

凡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要求的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资金使用申请,县国土资源局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办理拨付手续(从县级专户中拨付至乡镇政府专户)。乡镇政府享有项目资金审批权,即项目资金的使用由乡镇政府负责审批,并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制度和现金管理条件的有关规定,资金支付的原始凭证应具有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规范项目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项目及资金的使用管理,要按项目建设要求,做好项目的工程施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竣工结算、工程量审核及资金审计、决算等工作,并将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呈报县财政、国土资源部门。

严格项目新增耕地验收,结算土地增减挂钩指标,规范内业资料管理。

第六条加强专项资金监管

县财政、审计、国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专项资金。对各种违法违规使用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资金的行为,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实行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专项资金预决算;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专项资金收入与支出执行情况等。

第七条建立奖惩激励机制

对农村土地旧村复垦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工作不得力、旧村复垦进度和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未能按时完成土地复垦新增耕地面积的或资金使用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

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市级应急能力建设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旨在引导加大应急投入,强化应急能力建设,形成突发事件应对、处置长效保障机制。

第四条市财政局会同市政府应急办及时组织绩效评估,适时调整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其他财政资金已安排事项,专项资金不再重复安排。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政府应急办负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政府应急办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实施效果等加强绩效管理。

第七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风险治理能力的建设。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监控,建档管理。

(二)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完善重点领域监测网络和预测预报系统,构建综合预警平台。

(三)应急信息与指挥系统能力建设。政府综合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值班体系建设,基层信息员队伍和信息渠道建设。

(四)应急保障能力建设。抢险救援物资储备、设备购置,应急队伍建设,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建设。

(五)应急管理科普宣传教育能力建设。应急管理培训,印制应急管理知识手册,宣传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救援知识。

(六)应急预案体系建设。修编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基层应急预案,制定预案操作手册或预案简本,开展综合性、跨区域应急演练。

市财政局会同市政府应急办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适时调整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领域。

第八条市政府应急办结合工作开展情况提出专项资金计划申请,市财政局综合考虑资金需求和年度预算规模等下达专项资金。对具备实施条件、进展较快的事项可以重点支持。

第九条县(区)财政部门收到补助的专项资金后,应会同同级政府应急办及时按要求将专项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并按照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等分类明确专项资金补助对象。

采用事后补助方式安排的专项资金应当用于同类任务支出。

第十条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政府应急办加强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资金监管,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县(区)财政部门和应急办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规范财政性资金的运作程序,明确职责范围,强化监督约束机制,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州本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财政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上级补助资金、专项资金、行政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要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符合地方经济发展和公共财政的要求,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安排的原则。根据财力情况,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使用,注重效益。

坚持明确职责、严格审批的原则。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审批,不允许越权超范围审批。

坚持规范运作、严格监管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的用途、范围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切实加强对财政性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坚持民主理财制度,严格遵守重大决策和重大资金安排调度使用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的原则。

第二章预算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资金调度,按照有预算拨款、无预算不拨款原则核拨资金。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实施条例,做到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开支。加强对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按照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和财经纪律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和强化财务管理,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随意改变支出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和资金用途。属于政府采购公布项目的,要全部实行政府采购,未按规定执行的单位,财政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州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

第六条对预算内经常性经费即人员工资继续实行统发;对日常公务费由财政部门以各预算单位部门预算为依据,按进度(分月或季度)执行。

第七条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按照《转发财政部关于将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八条基金支出按照“先收后支”的原则办理。财政部门办理各项基金拨付时,根据核定的支出预算和入库进度拨付。部门和单位使用基金时,严格按规定的开支范围与开支标准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第九条建立健全财政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管力度,实行民主理财。在单位领导副职中确定一名财务主管、明确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资金额度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加强公用经费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严禁超规定开支。

第十一条加强单位往来款项的管理,及时清理职工个人借款,盘活用活单位资产。

第十二条加强车辆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暂行办法》,严禁超编制、标准配备和购置车辆。

第十三条加强招待费管理,严格执行《州州级四大班子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严禁超标准开支。

第十四条加强差旅费管理,严格执行《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省内和省外差旅费管理办法》,严禁超标准不合理开支。

第十五条加强会议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州会议经费管理办法》,严禁超预算开支。

第十六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州干部教育培训和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办法,严禁固定资产流失。

第三章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安排由单位根据州委、州政府的纪要和上级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汇总报经州政府同意后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使用应坚持“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主要以州委、州政府确定的项目安排资金,减少交叉重复安排。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补充单位人员、公用经费和职工福利支出。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必须统一纳入单位财务进行核算。用款单位应根据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做好账务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中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商品,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凡属于基本建设项目,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执行;凡有专项或单项管理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其资金申请、拨付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级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使用不得擅自变更用途,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改变用途的,报财政部门审核经政府同意后进行调整。

第四章财政资金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单位)要加强预算收支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自觉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单位)经费开支情况必须在每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进行公示,公示期至少为5天。

第二十五条审计监察部门要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依法加强审计监督。财政部门要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的公示制和披露制度。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财政性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开发区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由开发区级预算安排或开发区统一筹集的,为促进社会经济改革和发展要求,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实现社会事业发展目标,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性资金。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适用本暂行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专项资金管理与政府采购、集中支付等相结合,实行“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

一、管理职责

开发区财政分局对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责: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归口部门或街道办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预审工作,汇总、梳理有效专项资金目录,并按程序报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审批;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实行绩效评价;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等。

归口部门或街道办对分管的专项资金履行以下职责:配合开发区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的管理制度,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自评价;负责对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等。

二、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

专项资金应当按法律、法规或者开发区规定设立,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设立专项资金,由各项目单位根据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按管委会规定的时间报送下一年度本单位财政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和相关资料。财政分局负责对各单位申报的财政专项资金初审、汇总后,根据党工委、管委会工作重点,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和各部门工作任务及年度财政财力状况,确定年度财政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安排初步建议,经开发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批准后,列入年度预算。

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项目内容或者金额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原审批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开发区财政分局会同归口管理部门或街道办报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调整或撤销该专项资金:

1、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

2、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3、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者整改无效的。

撤销或者调整支出预算形成的专项资金结余,开发区财政分局应当及时收回。

三、使用和执行

(一)、单位专项资金使用和执行

各预算单位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前由预算单位提出专项资金实施申请,填制“单位专项资金预算申请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发报分管领导或街道办主任签批,开发区财政分局审核后安排预算指标。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填报“单位专项资金用款计划申请”,列明专项名称和金额,并附相关资料,经项目单位负责人审批,财政核准下达用款计划,项目实施单位按吴开管委(2008)44号财政报账办法使用。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结算,填制“专项资金验收结算单”,经单位负责人确认,分管领导或街道办主任审定,办理财务结算手续,项目结余资金及时缴回财政。

(二)、管委会专项资金使用和执行

管委会专项资金分街道管理专项资金和归口管理专项资金。

(1)街道管理专项资金使用:根据核定的预算指标,报管委会主任审批后,财政下达街道管理专项资金总指标,各街道严格按预算总指标和上报的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街道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填制“街道专项资金申请单”,由各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财政复审下达指标、用款计划,项目实施单位按财政报账办法使用。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结算,填制“专项资金验收结算单”,经单位负责人确认,街道办主任审定,办理财务结算手续,项目结余资金及时缴回财政。

(2)归口管理专项资金使用:归口管理专项资金由项目单位提出项目实施申请,经开发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初审,报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审核批准后实施。开发区财政分局根据相关批准的文件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指标,报管委会主任审批后下达。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提出用款申请,填报“管委会专项资金用款计划申请(结算)单”,列明项目名称和金额,并附相关资料,经项目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由归口部门、财政、督察等部门审核并报分管领导批准,财政下达用款计划,由项目实施单位按财政报账办法使用。归口部门会同项目单位做好项目验收结算工作,项目结余资金及时缴回财政。

四、绩效评价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归口部门或街道办对分管的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自评价,开发区财政分局在专项资金执行期内开展绩效跟踪和年度绩效评价,并向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报告绩效评价结果。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批的重要依据,为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提供信息支持和决策参考。

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扶贫生态移民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省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规划(2012-2020年)》、《省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省的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结合我市整合各级资金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及部门用于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的资金。

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的范围主要包括下列资金:

(一)中央财政安排的扶贫生态移民专项资金(发展资金);

(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生态移民专项资金;

(三)省级整合其他中央资金用于扶贫生态移民的资金(包括易地扶贫搬迁、廉租住房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等);

(四)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生态移民资金;

(五)市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生态移民资金;

(六)整合本级其他用于扶贫生态移民的资金;

(七)国家开发银行专项发展基金及PPP引导基金;

(八)金融信贷资金;

(九)群众自筹资金;

(十)其他资金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辖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及融资管理的扶贫生态移民工程。

第四条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由市政府统一授权的单位(或平台公司)作为项目实施单位,采取自行组织实施或委托实施的方式建设。

第五条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条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专项用于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年度实施确定的各项建设任务,包括移民住房、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公共服务设施、技术技能培训、土地整治、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管理等与扶贫生态移民有关的建设。

第七条项目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参照省发改委1.5%的比例标准提取项目管理费,报市财政局审批。已获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支持的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再从财政专项扶贫生态移民资金中提取任何管理费用。

项目管理费实行专账管理,专项用于规划和实施方案编制、政策起草、调研、检查验收、成果宣传、项目公告公示、档案管理、项目和绩效评估等与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相关方面的经费开支。

第二章项目预算管理

第八条市移民局作为扶贫生态移民工程项目实施主管单位,在每年10月底前会同市发改局、市财政局、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年度实施任务提出下年度资金需求和筹措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九条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应严格按照经市政府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实施,严格控制项目超规模、超概算、超工期。实施方案应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的规模、标准、工期、概算要求编制。

第三章融资管理

第十条市移民局牵头,市金融办、市财政局、项目实施单位配合负责做好项目融资工作,应根据经市政府审定后的年度资金需求和筹措方案,制定年度具体融资计划,落实融资方式、期限、成本和还款来源,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作为筹措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融资主体,积极争取开发性金融贷款支持。

第四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扶贫生态移民资金必须实行专户管理。项目实施单位需在银行开设一个扶贫生态移民资金专用帐户(以下简称生态移民专户),专项用于归集各级财政扶贫生态移民专项资金、国开发展基金、PPP引导基金、群众自筹资金及其他资金等;开设一个贷款资金专用帐户,专项用于核算融资资金;开设一个偿债资金专用帐户,专门用于存放偿付贷款本息,其他资金不得转入该帐户核算,严禁将其他资金存入偿债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负责生态移民专户资金及贷款资金的监管工作。项目实施单位需向市财政局提供合作合同,市财政局根据合同约定将政府购买服务支出、财政补贴支出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市财政局要及时按照财政支付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项目投资产生的收益,由项目实施单位在收益实现后3个工作日内上交市财政局,原则上市财政安排用于扶贫生态移民项目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财政补贴支出。

第十五条扶贫生态移民专项资金实行报账制。中央、省、市级、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相应的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程序报账。

第十六条为了充分发挥财政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的引导作用,拓宽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投入渠道。按照“统筹安排、集中使用”的原则,各级财政扶贫生态移民专项资金及整合资金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拨到相应的资金主管单位,资金主管单位将资金归集到生态移民专户(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开发展基金、PPP引导基金由收到划入基金的单位直接转入生态移民专户;群众自筹资金、其他资金由各乡镇存入市政府重点项目办专户,市政府重点项目办将资金汇集后统一转入生态移民专户。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单位开设的生态移民专户和贷款资金专户中所有资金的使用,应由项目实施单位填制《投融资管理资金支付用款申请单》(详见附件1)并附上相关资料,经市移民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根据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范围、内容及有关政策要求进行审核,市投融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经签章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签批,再向资金监管银行申请支付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监管银行根据审核同意《投融资管理资金支付用款申请单》的额度从监管账户中支付相应资金,否则不得予以支付。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财政财务制度规定,设置独立机构或指定专人做好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报告制度。项目实施单位每月末应向市财政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表,年终报送全年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同时抄送市移民局。

第二十一条扶贫生态移民有关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及物资的采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项目决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行预决算评审制度。工程预算由项目实施单位委托市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经评审的工程预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的计算依据,以项目工程结算审计结果作为扣减或增加政府购买服务支出等的结算依据。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及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签署意见后,向市财政局报送规范、完整的工程竣工决算资料及项目主管部门意见。对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市财政局依据有关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结果进行批复;项目业主依据批复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反映项目建设成果。

第二十四条市移民局应建立贫困户及资金使用台账,将年度扶贫资金规模、来源、项目安排去向、项目实施单位、受益群体以及实施效益等情况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利用公开栏(墙)、项目竣工牌、会议及告示等形式将本年度扶贫生态移民的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及项目完成情况在项目实施地进行事前、事后公示公告,增加资金使用的透明度,确保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市移民局应当加强扶贫生态移民项目档案管理,与项目相关的文件、阶段性总结、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图片照片资料等应当及时归档,按安置点独立建档。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市移民局要加强对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市审计局、监察局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互通情况,避免重复检查。

第二十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项目主管单位要加强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报账和验收,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市移民局会同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应当进行重点监督,对重点扶贫生态移民项目进行跟踪监督,并配合市监察局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案件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资金使用安全和投资效益。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由市审计局、财政局、监察局追还被挪用、截留资金,停止拨付后续资金。

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7篇

第一条根据市政府文件精神,为更有效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进一步加强多媒体产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区多媒体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资金来源和使用原则

第二条区政府设立多媒体产业发展资金,其主要来源是:

1.市政府和区政府每年通过财政筹措安排的资金。其中区政府2012年和2013年每年筹措250万元;2011至2012年每年筹措500万元。2012年后每年从多媒体产业园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提取5%补充发展资金。

2.上级政府支持多媒体产业发展的专项补助资金。

3.由市、区政府安排的其他专项资金补助。

第三条产业发展资金视同区财政性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按照“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项审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章资金用途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多媒体产业发展资金设立旨在支持多媒体产业发展、多媒体产业园建设、发展和产业培育,加快现代生产性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集聚。重点用于鼓励服务外包、新技术应用、原创作品开发、高端人才引进和相关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第五条产业发展资金支持范围:

1.以投资、搬迁、合资合作等方式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区的独立核算、符合多媒体产业园产业准入条件的企业。

2.为多媒体产业发展提供的技术支持、专业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的支持。

3.多媒体产业发展引进的亟需人才的创业支助。

第六条产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

1.引进企业专项补贴(包括租金补贴、贷款贴息、一次性补贴、投资等);

2.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贴;

3.知识产权保护补贴;

4.人才引进和培训补贴;

5.市场开拓及相关活动支持补贴;

6.对原创产品的补贴;

7.服务外包企业专项补贴;

8.未在上述列明事项的其他与多媒体产业发展有关支出。

产业发展资金的补助使用标准按区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产业发展资金拨付程序

第七条产业发展资金审核与拨付程序:

1.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多媒体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组成多媒体产业园发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园区办),园区办设在多媒体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2.领导小组负责审定产业发展资金年度收支计划,考核资金使用绩效。定期召开会议,审议园区办分批递交的支持项目清单及用款计划,并形成会议纪要。

3.园区办负责编制产业发展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具体项目审批,编制每期支持项目清单及用款计划,根据领导小组审定的项目清单兑付资金,监督所支持项目的实施进度,每季向领导小组报告产业资金使用情况。由园区办设立管理专户,专项用于归集、兑付与核算产业发展资金。

4.区财政局根据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和每期支持项目清单及用款计划,将资金直接拨付园区办管理专户。

第八条产业发展资金实行申报受理制,申请企业或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

1.提交《多媒体产业园产业发展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2.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项目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提交项目报告书及相关部门核准文件;

4,提交相关认证证书复印件并核对原件;

5.原创作品补贴申请需提交版权证明或相关法律证明;

6.离岸外包业绩以海关统计数为准;

7.专业培训机构申请应提供培训课时安排及培训名单,经当地人力资源部门核准;

8.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园区办受理项目申请后,应组织评审,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必要时应组织行业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条园区办应当对支助项目进行阶段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告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涉及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按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要求的程序执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虚报、截留、挪用。

第十三条项目执行单位应按月向园区办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区发改经贸局、财政局、审计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与评价,并将结果通报园区领导小组。

第六章附则

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8篇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县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根据《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和《省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建[]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补贴类汽车、摩托车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二章补贴标准

第三条补贴标准

1、对将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车,下同)或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车,下同)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补贴3000元。(注:换购车不受购买地限制,如不属换购,新购则必须购买省内指定的5家企业的中标车型)

2、对购买产轻(微)型载货车(已享受换购补贴政策的除外)单价5万元以下的,每辆定额补贴1500元;单价5万元以上的,每辆定额补贴2000元。

3、对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4、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以上产品补贴金额按比例计算的,按价税合计(即车价加增值税)确定补贴。

第三章补贴对象、产品和有效时间

第四条补贴对象及补贴数量

1、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凡具有县农业户口的消费者换购轻型载货车可享受新车购买及旧车报废双重补贴,每户限购一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

2、县内具有农业户口的消费者新购产轻(微)型载货车,也可享受补贴,每户限购一辆。

3、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凡具有县农业户口的消费者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可享受补贴,每户限购一辆。

4、年2月1日至年1月31日,凡具有县农业户口的消费者购买摩托车可享受补贴,每户限购两辆。

第五条补贴产品

1、轻型载货车。以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为依据,其“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确认为轻型载货车。

2、产轻型载货车。目前包括:长安汽车有限公司、中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长征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保定长城汽车有限公司、保定大迪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五家汽车公司中标的有关型号轻型货车

3、微型客车。以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为依据,其“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1/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确认为微型客车。

4、摩托车。

以上享受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型号以财建[]99号《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目录》所列为准,产品购买地没有限制,但必须挂牌照,并且要求两年内不能过户。

第六条有效时间:汽车下乡产品财政补贴时间为年3月1日至年12月31日,摩托车下乡产品财政补贴时间为年2月1日至年1月31日。

第四章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兑付

第七条补贴资金的申报

购买人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资金。

(一)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机动车注销证明。

2、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登记证书及加盖本辖区车辆管理部门业务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

3、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二)新购产轻(微)型载货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登记证书及加盖本辖区车辆管理部门业务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

2、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3、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三)购买微型客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机动车销售发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登记证书及加盖本辖区车辆管理部门业务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

2、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3、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四)购买摩托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机动车销售发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登记证书。

2、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3、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第八条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

(一)乡镇财政所对农民申报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进行现场拍照(照片要求显示下乡产品标识),同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及真实性;

2、申报内容是否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3、申报账户是否本人账户;

4、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二)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对符合补贴要求的,由审核人员在购买发票上,注明“已核”字样,并签字盖章,对于符合补贴要求的及时通过“汽车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系统开通后),并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账户;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当即告知当事人并说明原因。

(三)补贴资金采取“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方式。由购买人提供相关信息,财政所填制《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购买人、财政所、业务银行各1份),要求双方签字盖章后,由财政所持《申报表》)到业务银行办理兑付手续;业务银行根据《申报表》将补贴资金拨到购买者储蓄存折。

(四)各乡镇财政所及时到业务银行索取兑付手续,同时在每月终了5日内,填写《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汇总表》,上报县财政局。

(五)补贴资金的退还。购买人因产品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在销售单位同意并在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乡镇财政所审核。补贴资金未发放的,乡镇财政所工作人员在“汽车摩托车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上申请退货成功后(系统开通后),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字样,并加盖公章;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购买人应先退回补贴资金,乡镇财政所工作人员在“汽车摩托车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上申请退货成功后(系统开通后),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字样,并加盖公章。销售单位见到签有乡镇财政所退货审核意见的销售发票后方可办理退货手续。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九条各乡镇财政所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这项工作认真负责,做好备案、审核及发放工作。在兑付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借机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拖延补贴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为确保中央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及时将补贴资金发到农民手中,县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的动态监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一经查实,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